近年來,鋰電池無論是在個人消費品,還是在工業(yè)生產(chǎn)、車輛制造等行業(yè)都有廣泛運用。我國是鋰電池產(chǎn)品生產(chǎn)和出口大國,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,在運輸過程中可能會發(fā)生起火及爆炸等事故,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。
定義與分類
一、鋰離子電池
定義:鋰離子電池一般是使用金屬鋰氧化物或鋰合金氧化物為正極材料、石墨為負極材料、使用非水電解質(zhì)的電池。
特點:可充電電池
二、鋰金屬電池
定義:鋰金屬電池一般是使用二氧化錳為正極材料、金屬鋰或其合金為負極材料、使用非水電解質(zhì)的電池。
特點:一次性電池
在TDG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,涉及鋰電池商品的UN編號有6個,均歸為第9類危險貨物,具體如下:
申報要點
在“貨物屬性”選填19正常和33非危險化學品,“危險貨物信息”:非危險貨物,不打勾。填寫正確的UN編號、危險類別、包裝類別、包裝UN標記。
出口危險貨物在隨附單證上傳《使用鑒定結果單》。
出口鋰電池產(chǎn)品不需要電子底賬號。
通用要求
關于包裝
1.須滿足危包使用鑒定的通用要求。
2.須滿足相應運輸方式的國際危規(guī)中包裝導則的要求。
3.鋰電池產(chǎn)品不適用限量包裝,也不適用可免除量包裝。
4.鋰電池產(chǎn)品不適用中型散裝容器。
5.如果符合TDG特殊規(guī)定188條款可不申請使用鑒定。
關于標簽標識
1.包裝必須張貼鋰電池專屬的9A號式樣危險貨物標簽。
2.若是張貼于貨物運輸單元外部,則使用9號式樣危險貨物標簽。
3.符合TDG特殊規(guī)定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使用“鋰電池專屬標記”。
4.鋰離子電池產(chǎn)品外部應標注W?h為單位的額定容量數(shù)值。
尺寸要求:
最小100mm×100mm,菱形外緣內(nèi)線的最小寬度為2mm。邊緣內(nèi)側的線為平行線,線的外緣與菱形邊緣之間的距離為5mm。在未明確規(guī)定尺寸的情況下,所有要素均應與圖示比例大致相當。如包裝的大小需要,尺寸可以相應縮小,但符號和標簽其他要素應清晰可見。
標簽要素:
符號(上半部分為七條黑色垂直條紋;下半部分為一組電池,其中一個損壞起火):黑色;底色:白色;數(shù)字“9”:下邊劃線,寫在底角,黑色。
應用場景:
對于符合TDG特殊規(guī)定188條款的鋰電池產(chǎn)品,按上圖所示施加標簽,同時標明以字母“UN”開頭的聯(lián)合國編號;如包裝中裝有不同聯(lián)合國編號的鋰電池或電池組,應用一個或多個標簽標明所有適用的聯(lián)合國編號。
尺寸要求:
標記為長方形或正方形。邊緣影線寬度不小于5mm,在第21修訂版的聯(lián)合國TDG法規(guī)中,對最小尺寸做了修訂,從原來的120mm×110mm改為100mm×100mm,如包裝的大小需要,尺寸可以相應縮小,但不得小于100mm×70mm。
標簽要素:
?符號為黑色(一組電池,其中一個損壞起火),邊緣影線為紅色。
?*此處為聯(lián)合國編號;**此處為電話號碼。
?針對空運方式,2023年1月1日起,取消標簽上顯示電話號碼的要求。
應用場景:
僅限采用貨機空運方式單獨運輸內(nèi)裝鋰電池或電池組的包裝件。
尺寸要求:
120mm×110mm
位置要求:
與第9類危險貨物標識置于同一面,禁止跨面,折角。
關于產(chǎn)品安全性
1.除非滿足豁免條件,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.3試驗,并提供試驗概要。
2.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有安全排氣裝置,如果發(fā)生普通事故,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損的設計。
3.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。
4.每個包含多個并聯(lián)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,都要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(例如二極管、保險絲等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