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P(Delivered at Place) 目的地交貨條件(加填指定目的地)它是2010通則的新術語,取代了DAF,DES,DDU,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、多式聯(lián)運方式及海運。
香港DAP包括出口貨物時報關手續(xù)費,貨物裝船所需的各種費用,運費,不含卸貨,不含進口清關費用,賣方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。
DAP的條款約定如下:目的地交貨,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,是指在指定目的地,將到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,即屬于賣方交貨,賣方負擔貨物運至指定地的一切風險。當事人最好能清楚地列明約定目的地內的地點,因為至該地點的風險均由賣方承擔。
DAP和CIF有什么區(qū)別?
DAP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,CIF僅適用于海運。兩者的其它區(qū)別在于:
DAP——是實際交貨,且對于賣方來說,所承擔的費用和風險加大了——運費除了從起運港(或起運地)到目的港的運費外,還要承擔從目的港到客戶指定接貨地點的運費,以及這一段過程中可能出現(xiàn)的貨物損失的風險。
而CIF是象征性交貨,即只要賣方在起運港將貨物裝上船,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;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的那一刻起,貨物的風險即告轉移給了買方,且運費只要付到目的港即可,當然還有保費,那不過是一點點罷了。